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9-30 14:37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體規〔2022〕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體育局(文體局、教體局、文廣體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4號)的相關規定,省體育局、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項目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項目實施細則

                             

                                                         江蘇省體育局

                                                         江蘇省財政廳

                                                         2022年9月8日

                             

                            附件 

                            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大型體育場館

                            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以下簡稱本專項資金)管理,提升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服務效益,根據《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作為《江蘇省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條 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納入本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采取事后獎補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大型體育場館進行補助。

                            第三條 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突出重點、公開公正、嚴格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申報本專項資金補助的大型體育場館須為體育場、體育館、游泳(跳水)館和全民健身中心,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體育場館產權或經營管理權歸屬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下屬單位,或承辦省級(含)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開(閉)幕式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大型體育場館。

                            上述場館如委托第三方運營的,專項資金申報主體為委托方。

                            (二)體育場館硬件設施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體育場包含標準田徑跑道和固定看臺,場地中心有標準足球場,其環形跑道數量6條以上(含,下同),跑道周長為400米。

                            2.體育館可為綜合體育館或專項體育館,有固定看臺,可在室內進行體育比賽、體育訓練、體育活動,不包括半封閉的體育館。

                            3.游泳(跳水)館有可供游泳、戲水或跳水活動的室內體育場地,其中游泳主水池的長度在25米以上,寬度16米以上,最淺水深不低于1.2米;跳水主水池的長度在16米以上,寬度在21米以上。游泳池和跳水池在同一水池的,需同時滿足游泳主水池和跳水主水池要求。

                            4.全民健身中心為獨立的室內建筑,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體育場館申請專項資金前12個月(所在年度1-6月和上年度7-12月)的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工作必須達到國家體育總局《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要求。

                            第五條 在本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過程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申報主體按照“誰審核、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具體程序如下:

                            (一)每年5月底前,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發布通知,組織專項資金申報。

                            (二)每年7月15日前,符合申報要求的大型體育場館將申報材料(當年1-6月和上年度7-12月的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相關數據和資料)逐級報送至設區市體育行政部門。省屬大型體育場館的申報資料直接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大型體育場館須提交申報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工作承諾書。

                            (三)縣(市、區)和設區市體育行政部門通過審查申報材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分別對本級大型體育場館的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情況進行審核。設區市體育行政部門匯總轄區內市、縣級大型體育場館的申報材料,并將擬申報專項資金的場館名單向社會公示后,于7月31日前向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交專項資金正式申報文件。

                            (四)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對各設區市和省屬大型體育場館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大型體育場館開展實地檢查、社會信用審查后,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實地檢查采取明查和暗訪的形式開展。

                            (五)設區市和縣(市)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轉移支付預算通知后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申報主體單位。

                            第六條 本專項資金分配主要依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總額、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評分、市縣財政綜合保障能力分檔標準,并結合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

                            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評分,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評價指引(試行)》,對場館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數據進行評價確定。

                            市縣財政綜合保障能力分檔標準,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的規定標準執行。本專項資金對省屬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承擔的比例為1。

                            本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大型體育場館調節后得分=某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評分×市縣財政綜合保障能力分檔調節標準;

                            某大型體育場館補助資金額度=某大型體育場館調節后得分/∑各大型體育場館調節后得分×專項資金預算總額。

                            第七條 本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與省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同步,經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定后按預算編制程序納入預算,明確到市縣和具體場館。

                            第八條 本專項資金用于開展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公益性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日常維護、能源費用、設備器材更新、體育場館信息化服務等。

                            第九條 本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人員工資及津貼補貼。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報主體將體育場館委托給第三方單位運營,并將專項資金撥付給第三方單位的,申報主體負責監管專項資金按照規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并在委托運營協議中必須就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事項單獨進行約定。

                            其他符合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體育場館須在提交的承諾書中承諾規范使用專項資金并嚴格按照承諾書執行。

                            第十一條 本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在當年執行完畢。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受補助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進行專項核算。專項資金下達次年2月28日前,受補助單位應當提交專項資金使用審計意見,逐級報至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計意見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披露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省和各設區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享受專項資金補助的大型體育場館做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工作,規范使用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大型體育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大型體育場館須通過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官網和本場館顯眼位置向社會公開免費或低收費項目(含正常收費標準及現行低收費標準)、時間、注意事項和相關要求等惠民舉措,并公開監督電話。

                            第十五條 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據受補助場館承諾、體育行政部門檢查、群眾投訴后核查等情況,對提交申報材料失實、事后查實補助期間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工作未達到國家體育總局《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要求、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等情形,除按相關規定處理外,還將根據情節嚴重情況采取收回專項資金、取消后續一年專項資金申報資格等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對上年度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編制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要求,受專項資金補助的大型體育場館應在場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使用規范的標志、文字、標牌對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宣傳。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江蘇省級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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